住行
辽宁锦州业主拿房产证十年楼盘仍是荒地
来源:朱小丹 时间:2018-12-08 点击:3482
辽宁锦州“龙庭家园”5号楼地基上,荒草丛生、扎在地里的钢筋伫立10年,已锈迹斑斑。45岁的张德权10年前在5号楼5层买了一套房,未及房屋开建就拿到了房屋所有权证,如今已还房贷10年。而他买的这套房,至今还是“空中楼阁”;7名购房者还着房贷,却看不见、住不进自己买的房。
日前,张德权向澎湃质量报告(https://www.thepaper.cn/consumersComplaint.jsp)反映,2008年,他所购房屋楼盘刚挖了地基,就顺利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并给包括他在内的7户业主办理房产证和银行贷款按揭手续。
买房还贷10年,张德权与妻子一直还在外租房住。
12月7日,涉事楼盘开发商“锦州市城乡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吊销未注销,下简称“锦州城开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汝兰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称,因与旁边的兴华塑料厂就拆迁价格未达成一致,导致房屋一直未建。
针对该楼盘未修建即获工程竣工验收并发放房产证的疑问,澎湃新闻于11月24日先后多次联系锦州市太和区住房和城市建设管理局,并按照对方要求先后向太和区委宣传部、锦州市委宣传部传真了采访函。
截至发稿,尚未收到锦州市相关部门回复。
“龙庭家园”5号楼地基上钢筋已生锈,长着荒草(照片拍摄于2018年11月)。 本文图片均为当事人提供
房屋未建就已竣工验收,验收未备案就已发房产证
张德权夫妇没有想到,买房还贷10年,如今夫妻俩带着9岁的孩子,还挤住在52平米出租屋,每月房租近千元。2008年6月,张德权在锦州城开公司开发的“龙庭家园”二期选购了一套83.06平米商品房,外加19.34平米仓房,房款合计21.1万元。按合同,锦州城开公司应于2008年12月31日前交房。张德权称,首付7.1万元后,开发商的工作人员带他们7户业主,到锦州市房屋产权监理处(现“锦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房产证,并和建设银行锦州分行签订贷款合同。
按贷款协议,共贷14万元,期限15年,每月还贷1100余元。
“当时房子只修了地基,就办了房产证和银行按揭。”张德权也搞不懂,“都是他们(开发商)在操作”。
张德权夫妇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
根据张德权提供的材料,该楼盘存在多项程序违规:相关部门发放房产证时,工程没有竣工验收备案;在工程事实上没有完工的情况下又给办理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张德权称拿到由“锦州市房屋产权监理处”盖章填发的房产证的时间是2008年6月24日,房产证上写着,张德权房屋坐落“太和区东太平里285-**号”,面积83.06平米。
“龙庭家园”5号楼的竣工验收备案书。
张德权提供的“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2008年第21号)”显示,其购买商品房所在的5号楼于2008年10月29日被予以备案。
根据我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另据我国《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应当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滥用职权、超越管辖范围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见,“龙庭家园”5号楼的竣工验收、房产证登记等手续,涉嫌严重违反法规规定。
11月22日,澎湃新闻就前述事宜致电锦州市太和区住房和城市建设管理局,并按照对方要求先后向太和区委宣传部、锦州市委宣传部传真了采访函。截至发稿,尚未获进一步回复。
开发商称拆迁未达成,致房屋迟迟未建
12月7日,锦州城开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汝兰告诉澎湃新闻,因为当时他们和政府部门觉得一起办理省事,就给5号楼和同一批的其他楼通过了竣工验收、并给部分业主办理了房产证。
“当时大家都想着5号楼最多半年就建起来了,没想到拖到现在。”白汝兰称,此后,房子一直未建,主因是与旁边的兴华塑料厂因拆迁价格未达成一致,导致房屋未建。
不过,白汝兰的说法尚未得到锦州市相关部门证实。
据张德权提供资料,此事共涉及23户业主。其中,7户办理了房产证,另16户交了房款未办理房产证;16户中,有6户交了购房全款。
张德权出具的一张2011年10月16日盖有锦州城开公司公章的《关于解决5#楼拆迁续建遗留问题的方案》称,其购房所在楼的A段“由于兴华塑料厂漫天要价,至今未达成拆迁协议而未建设,致使卖出的业者不能按购房协议如期入住”。
对此,锦州城开公司提出四种解决方案:一是力争于2012年5月底拆迁完毕并开工,于2012年底竣工交付使用;二是对购房者随时可按市场价退房,按购房协议交全额的,按全面积市场价退房,交部分款的,按部分款占全款比例依市场价退房;三是对不退房坚持要等待竣工的房屋业者,按购房协议迟交房屋补偿规定,加10%补偿;四是若2012年5月底未实现拆迁,在同类地区购买同类房屋给购房业主。
张德权称,他们当时选择了第二个方案。但此后锦州城开公司称没钱,实际未执行。
2014年5月,张德权向锦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开发商返还购房款422170元。该笔“返还购房款”是以当时市场价折算。
后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据协议,开发商需在调解书签收日起15日内返还申请购房款并解除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负责解除合同后的房产证注销事宜。
但仲裁后,张德权被告知锦州城开公司没钱,只能执行回房款的38%,约16万元。2017年底,法院强制执行,张德权仅拿到了16万元。
业主断贷被建设银行起诉,法院判令正常还贷
此期间,张德权夫妇因没收到房,开发商未退款,于2014年10月暂停偿还建设银行锦州分行的购房贷款。
同年11月,建设银行起诉张德权夫妇及开发商,请求判令给付所欠贷款93866.06元及相应利息,解除双方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
判决书显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作为贷款人,按合同约定将款项转入张德权夫妇指定的锦州市城乡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已完成付款义务。开发商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应按约定履行债务。
最终,法院判决张德权夫妇依法向建行锦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开发商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张德权上诉,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张德权仍在按时还贷,已还贷款13.5万元,还要近5年才能还完余下贷款。
(责任编辑:陈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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