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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变更行程 有钱赔吗
来源:林霞虹 时间:2016-12-08 点击:6027
每年暑期都是出行高峰,在跟旅行社签订合同后,有可能会因各种各样的原因变更行程,有的游客对变更后的行程不满意,想要索赔,但是否能如愿呢?记者近日从广州中院获悉了两个判决,其中一个案例中,由于变更行程的责任全部在旅行社,法院判决游客可以获得退还旅游费和赔偿1倍旅游费的赔偿;而在另一个案例中,由于游客已经以实际行动接受了新变更的行程,其双倍赔偿团费的要求未获支持。
案例1 参团欧洲“游学”行程被更改
去年6月10日,郑州百某公司掏钱跟广州某国际旅行社签约,给百某公司的员工李先生等5人定制了一款欧洲游学之旅,行程为12天11夜,每人团费近6.5万元,团费合计32万余元。
此次游学行程中,安排游览意大利、瑞士、法国等多处旅游景点,同时有圣加伦大学、百达银行(PICTET)交流学习项目。没料到,出发前,旅行社给李先生等人发放的行程介绍册却被更改了,原计划在圣加伦大学的半天交流参观学习被修改为在苏黎世瑞中经济署进行半天的交流参观学习,原安排的百达银行学习之旅被变更为在日内瓦经济发展署交流学习。而就连这次更改后的行程最终都没能实现,圣加伦大学的半天交流参观学习最后变成了伯尔尼经济促进局交流学习。
游学归来后,百某公司及李先生等人将旅行社告上了法庭,要求旅行社按旅游费进行双倍赔偿共计64万余元。旅行社则回应称,圣加伦大学因为放假无法接待,旅行社得到消息后,已在出发前进行协商,将行程改为到苏黎世瑞中经济署参观。没去百达银行,是因为该行总部不进行外事接待。
案例2 旅行社未实名买车票延误行程
去年6月15日,阿伟到广州一旅游公司花7531元报了个团,打算到厦门游玩两三天。按照行程约定,6月19日11时半左右,阿伟等团友抵达深圳北站。然而,因旅游公司未能实名购买深圳北至厦门的火车票,导致阿伟等团友不能登上当天11:46开往厦门北的火车。旅游公司重新替阿伟购买了当天下午4时从深圳北到泉州的火车票,车费为857.5元。
阿伟不同意更改后的行程,又花298元购买了深圳北回广州南的火车票返穗。不过,他没有退还深圳北到泉州的火车票。阿伟觉得退票窗口人太多,退票也不属于他的义务。
回广州后,阿伟将旅游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旅游公司退回旅游费7530元、回程车费298元,并作出三倍旅游费的补偿22590元,赔偿阿伟误工费500元。
一审庭审时,旅游公司同意退还旅游费7530元以及回程车费298元,但要求阿伟返还深圳北至泉州的车费。
法院:游客以实际行动接受新行程
一审法院认为,旅行社在出发前已告知了百某公司等原告,变更了两处行程,如果原告认为圣加伦大学是其重要行程之一,可以不予接收,但他们却如期出发,应视为以实际行动接受了旅行社对上述两项行程的安排。此外,此次旅游长达12天11夜,时间主要包含欧洲多处的名胜景点区、欧洲美食等,可见此次旅游的目的显然不仅仅是圣加伦大学和百达银行两处地方,原告要求双倍赔偿团费的要求既不符合逻辑也没有合同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不过,法院认为旅行社有一定过错,酌情判定旅行社赔偿3万元。
判后,百某公司等原告不服,提出上诉。广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旅行社变更行程 并非不可抗力因素应担全责
一审法院认为,引起旅游行程延误的全部原因系旅游公司未按相关规定购票,并非不可抗力等因素,旅游公司对此应承担全部责任。一审法院认为,阿伟要求三倍赔偿22590元过高,酌定旅游公司支付旅游费一倍的赔偿金,即7530元。同时,旅游公司提供的电话录音表明,阿伟已同意退还旅游公司购买的深圳北到泉州的火车票,但因自身原因未予退还,现旅游公司要求抵扣,法院予以支持,但应扣除20%的退票手续费。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旅游公司合计应支付阿伟14672元。判后,旅游公司提出上诉,广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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